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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壹、特定目的之利用

一、蒐集之目的:

1. 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提供您與本公司各項往來之業務、帳戶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投資信託、境外基金、全權委託投資及其他相關業務);與提供本公司之產品或服務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本公司及其所屬集團業務及營運管理需要;投資管理;客戶管理;消費者保護;財產管理;國內外交流業務;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行政研究;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產品資訊及電子商務與金融服務;風險控管、共同行銷、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等目的;一般金融同業徵信與財務資訊之交換;其他符合中華民國主管機關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其他法令所允許之各項目的。

二、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及通訊地址)、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財務資料及其他詳如本公司營業範圍內相關業務契約書、申請書、聲明書、通知書、同意書、授權書、確認書等文件內容;社會概況、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行動及網路群媒體資訊;及其他合於蒐集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以下列較長者為準:(a)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b) 依相關法令規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之保存期限、(c)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 (d) 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 對象: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母公司、國內外關係企業、國內外往來之金融機構、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國內外委外機構及複委託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將作業委託其處理之國內外雲端服務業者)、與本公司有簽署合作契約或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定有契約之國內外公司行號或機構、對前開公司行號或機構及本公司及所屬集團及維護資料處理設備所在地有管轄權之行政及稅捐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及同業公會、及其他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本公司之交易相對人或擬與本公司進行交易之人而有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相關資料必要者。

3. 地區:前揭對象之國內或國外所在地。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 3.雲端服務等。

四、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您請求為之。

若您不欲接受本公司之行銷及行銷資料,或欲行使上述權利,請撥打客服專線0800-00-9911 尋求相關協助。

五、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前揭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您與本公司各項往來之業務、帳戶或服務及推介與提供本公司之產品或服務等)可能無法達成。

貳、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將您之個人資料,基於行銷之目的,提供予本公司之母公司、國內外關係企業,國內外往來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有簽署合作契約或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定有契約之國內外公司行號、及與本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國內外公司行號,供行銷本公司業務及該等公司行號及機構之商品或服務等。

2. 個人資料利用之類別、範圍及其他事項:與上述「壹、特定目的之利用」條款之內容相同。

3. 如您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前開母公司、關係企業、往來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有簽署合作契約或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定有契約之公司行號、及與本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行號等,將不會對您提供前述行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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